東莞安全護衛管理制度
東莞安全護衛管理制度
護衛員在小區的護衛中,主要是負責擔負維護小區生活和交通秩序,盡自己的一切能力為業主服務。權限是:
1.對實施殺人、放火、搶劫、盜竊、強奸等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,有權抓獲并扭送到公安機關,無權實施拘留、關押、審訊、沒收財物及罰款的權力。
2.對發生在小區內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,有權保護現場,保護證據,維護秩序,以及提供情況,但無勘查現場的權力。
3.按照規定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、車輛進入護衛區域。
4.對出入責任區的人員、車輛及攜帶、裝載車輛的物資、物品,按公司規定進行驗證、檢查。
5.護衛員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各類安全防范檢查。在護衛服務過程中如遇違法犯罪分子不服制止,甚至行兇報復,可果斷采取正當自身防衛和防護措施,防止人身傷害。
6.巡護員加強法制宣傳,做好“四防”工作,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,發現不安全因素,應及時處置并報告和整改。
7.對攜帶匕首、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或自治火藥槍及其他形跡可疑的人員,有權進行盤查、監視。并及時報告領導和公安機關處理。